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产品过程管理,规范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工作是公司产品过程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公司所有研究生均须按要求进行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至少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年进行,一般应在第三学期末以前完成,其中三年制研究生最迟至第四学期第十周前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至少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一年半进行,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末以前完成。
第二章论文选题
第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前,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和研究方向,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研或专业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导师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工作需要或实际应用需求确定论文选题。鼓励研究生自主提出具有创新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第五条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本学科或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基础课题、应用基础课题或应用课题,要有明确的应用背景,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现实问题或应用课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密切结合国家特殊需求和专门化研究方向,紧密围绕学科的重大、复杂或前沿问题,应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能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论文选题要有可行性,论文提出的工作构想能够在现有基础条件和技术条件下且在规定的论文研究工作时段内得以实现,课题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应适当。
第三章开题报告内容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格式撰写开题报告。
第九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1.选题的依据及意义,包括课题来源、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2.研究内容及预期结果,包括具体的研究内容和拟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目标和预期结果等。
3.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
4.主要特色、新见解或创新性分析,博士学位论文报告应明确指出可能的创新点。
5.工作基础与工作条件。
6.论文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等。
第四章开题报告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研究生应填写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者,应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明确开题时间。经导师、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采用会议方式,以公开的形式进行,一般由学院按学科专业或学科方向统一组织。开题报告会开始前一周,各学院应将研究生开题申请表、进行开题报告的研究生名单、开题报告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等报研究生部。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组由相关学科专业3-5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评议组组长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专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组成员中应有来自相关行业的校外专家或具有相关专业实践工作经验的校内专家;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组由相关学科专业5-7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来自行业、部门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评议组组长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研究生导师可以是所指导的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评议组成员,但不得担任该评议组组长。评议组秘书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第十三条开题报告会由评议组组长主持。开题报告会一般按下述程序进行:
1.研究生首先就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汇报,指导教师可做必要的补充说明;
2.评议组成员就开题报告的有关问题进行质疑和提问,对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内容改进和学位论文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3.报告人对评议组的质疑和所提问题进行回答或说明;
4.评议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讨论评议,给出评议结果,形成具体的评议意见,并做出开题报告是否通过的决定。
第十四条 开题报告会结束后,报告人根据评议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交所在学院。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汇总开题报告评议结果和有关材料,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情况汇总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部。
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式四份,研究生、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各保留一份。
第五章结果与处理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的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合格及以上等级的为通过开题报告,不合格为不通过开题报告。
第十七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一般不得随意更改选题。确因特殊原因要做较大改动的,需研究生书面说明,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重新进行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八条 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可在三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报告。若再次开题仍未通过,须随下一年级进行开题报告或终止培养。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前未完成开题报告或首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取消其相应年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资格以及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