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和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一) 剧毒品的采购
1.实验室是公司剧毒、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供应、管理的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组织采购。非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予批准。
2.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坚持用什么买什么,用多少买多少,不超购超贮。采购计划要有实验室主任和院分管领导签字方有效。
(二) 剧毒品的领取
1.贯彻谁领用谁负责,剧毒化学药品到哪里责任到哪里的原则,使用剧毒化学药品的实验室要对其使用的全过程负责安全责任。
2.领取剧毒品时,必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严格审查,再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严格按批准数量领用。
3.剧毒化学药品严禁私自出售、转让或赠送他人。
4.剧毒药品领购、发放和库存,必须如实登记品名、药量、时间和领用人。
(三) 剧毒化学药品保管
1.剧毒化学药品仓库必须阴凉、通风、干燥,且必须做到:
①剧毒气体严防泄漏,不与自燃、易燃、爆炸、酸性腐蚀剂共存。
②剧毒固体必须储存在全封闭库房中的保险柜内。
2.保管人员应熟悉剧毒化学药品的性能,并根据其特性作好防火、防晒、防潮、防冻、防盗、防过期失效等工作,一旦发现剧毒物丢失被盗,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校保卫处,若发现火情要及时处置。
3.剧毒品保险柜必须由2名专管人员同时开启,保管员用天平、药勺、计量精确,保证各项手续和记录准确齐全。
4.剧毒药品领购、发放和库存,必须如实登记品名、药量、时间和领用人。
(四) 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
1.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必须记录使用日期、领取人、使用人、实验项目、剧毒物品名、领取数量、实际用量、剩余数量及存放地点等;领用人要严格的按实验所用量登记领取,实验中严加管理,严防丢失。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品的工具,实验后剩余剧毒物品、溶液及科研合成的剧毒物品等必须进行解毒处理或销毁或办理退库手续,妥善管理,不得乱扔、乱放、乱埋,严禁倒入下水管道,并有处理记录,记录处理办法及结果、执行人、负责人等。
3.实验结束后,实验室主任和剧毒物品领用人应认真核查用量,剩余毒品必须交回原领取单位代为储存,并办理相应手续,再次领用时仍应严格履行手续。
(五)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如确系当事人所为或失职而酿成,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剧毒化学药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3年8月16日发布的剧毒物品品名中的532种,常用剧毒物品包括:锇酸、砷酸氢二钠、升汞、氯化钡、氰化钾、秋水仙碱、亚砷酸、马钱予碱、氯化汞、苦味酸、若硝酸汞、亚砷酸钠、溴化氰、2.6—二硝基酚、磺化汞、丙烯睛、氰氟酸、五氧化二钒等。
以上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系、各实验室认真执行。